5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相较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对相关定义和概念进行了完善,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通知》补充了关于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和保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要求,即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并要求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从补偿机制看,《通知》仍然沿用此前的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加强对地方政策落实的指导,其中,银保监会需有效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通知》还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即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根据工信部公示名单显示,自2015年试点工作开启以来,累计共1115家用户企业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其中2015年96家、2016年179家,2017年468家、2018年37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