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扩至保险领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4条20项内容,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参评范围、评估指标及评估流程等,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行业集中度较高。大型保险集团规模大、结构和业务复杂性高、涉众面广,发挥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功能,坚持稳健经营十分重要。
此次《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所谓“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事实上,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早在201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就曾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和建立特别处置机制,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等。
此后,为落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于2020年发布,并率先对银行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管。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认为,此次《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从而保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可以更加有效地监测和管理保险行业的风险,减少系统性风险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冲击。
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确定4个维度13项评估指标
《办法》规定其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办法》确定了参评保险公司的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
此外,在明确参评保险公司的范围基础上,《办法》明确了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在评估指标和权重方面,《办法》确定了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具体来看,在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总资产、总收入两项定量指标,权重各为10%;在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五项定量指标,权重分别为7%、7%、7%、7%、2%;在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短期融资、资金运用复杂性、第三层次资产三项定量指标,权重均为10%;在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赔付金额、特定业务保费收入三项定量指标,权重均为6.67%。
评估流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