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保险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
根据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根据《办法》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Ⅰ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监管机构会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用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
需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Ⅱ类公司应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Ⅲ类公司需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聚集;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且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具体来看,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办法》还提出,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开展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比如,Ⅰ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Ⅴ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