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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专项新规征求意见:拟要求不低于五年保障 鼓励20年期

1844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21-10-21 10:55:46

喧闹过后归于平静。近几年,曾风光无两的“吸金”万能险开启了疯狂的漏洞修补模式。继此前收益率“限高”等收紧政策接连出台后,10月20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万能险酝酿专项新规,《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要求保障期限不低于五年,并且鼓励发展20年期的万能附加保障险的产品,同时严精细化管理结算利率、严格控制后端资金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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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士指出,《意见稿》将与2015年发布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一起构成万能险产品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规定难成体系等漏洞。


  “网罗”分散规则 万能险编织规范“网”


  万能险,全称万能型人身保险。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帐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保单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账户资金的业绩挂钩,有着交费自由、费用透明、保证收益等特点。


  今年1月,2021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公布,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等乱象在列。健康险监管制度、意外险监管制度先后亮相,对于万亿规模的万能险来说,是时候需要有一番大动作了。


  此前,人身险相关规定已达十个,2005年《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通知》发布,再到2017年的《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这些规定分别涉及精算、信息披露、产品开发、信息披露等多个“系列”。


  如今,万能险迎来全面性补充。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有关万能险的监管要求都是分散在其他人身保险监管规则之中的,其中对万能险业务发展影响比较大的有《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万能险产品的精算规则,《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的形式设计开发万能险。


  李文中同时指出,这是因为虽然监管部门发布的很多监管规定中都包含对万能险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难免其中存在监管漏洞,也不利于市场主体系统掌握相关规则,导致万能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同时,对于此次“修补”“缝合”,李文中表示,《意见稿》出台后就有了专门属于万能险的系统监管规则,有利于万能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回归保险本质 鼓励险企开发20年期万能险


  《意见稿》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保险公司确保万能险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与此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意见稿》也拟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万能险资产负债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


  《意见稿》在产品管理方面提出,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同时,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研究所研究员张俊岩认为,目前的政策不断引导保险回归保障本源。在强化保障功能方面,《意见稿》中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并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同时他认为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有助于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风险等,并能够支持保险资金作长期投资,这与之前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思路是一致的。”


  《意见稿》重申万能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并不得为负。这与之前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一致,对此,张俊岩表示,这是万能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也是万能险与投资连结险的区别之一。


  此外,在保险公司销售的万能险产品中,也拟定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早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使用上述词语宣传产品。张俊岩对此指出,保险的本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容易使消费者片面关注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混淆。


  利率结算迎规范 告别虚增收益


  结算利率成为衡量万能险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指标是不争的事实,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调高,是保险公司主体为了吸引客户的最佳选择。《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过去有些保险公司的万能险账户管理不规范,通过人为调整不同账户资产价值的方式来影响最终的赔付金额,这要么损害消费者利益,要么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李文中补充道。


  《意见稿》在账户管理方面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


  “为万能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单独账户是提高万能险产品透明性、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的。因此,强化对万能险账户的规范与管理是保护消费利益、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需要。”对此,李文中如是表示。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李文中便表示,对于同一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采用同一结算利率是公平对待消费者,避免消费者歧视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主要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并结合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并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对该条拟定的必要性,李文中认为,万能险需要向客户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对于高于保证利率以上部分的收益需要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合理审慎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过于激进,确定的结算利率过高而引发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确定的保证利率过低甚至为负损害消费者利益。


  管住后端资金运用 避免过度波动


  资金运用管理方面,《意见稿》直指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事宜,拟定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


  为什么要求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未经严格控制有哪些影响?李文中表示,控制行业、单一投资品种和单一投资对手的投资比例是为了避免出现“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情形,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控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样是为了避免投资收益的过度波动,特别是出现较大损失,这将会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较大风险,损害行业形象,不利于万能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流动性管理应符合: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对此,李文表示:“这还是出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考虑,因为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较高,控制其投资比例是避免万能险单独账户资金投资出现较大损失。”


  此外,监管部门还欲提高万能险的销售门槛。如《意见稿》拟定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具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等条件。


  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拟定门槛,张俊岩表示,这也是希望销售人员能够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负责任地向客户提示风险,尽可能减少销售误导、夸大宣传等问题。以往对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人员也有类似的规定。


  银保监会还在《意见稿》中拟定了监管要求,拟定内容包括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非现场监管和万能险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定期对万能险业务活动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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