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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动真格” 投保人维权需注意保留证据

2015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19-12-18 14:37:12

在“严监管”政策环境下,监管层对保险业规范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升级。除了对险企和公司高管进行处罚之外,一线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也开始受到重罚。业内专家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及转型升级,离不开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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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维权需注意保留证据


  近年来,“严监管”成为保险行业主基调。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及各地银保监局对保险机构(含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合计处罚超过1亿元。同时,今年前9个月,银保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12件,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575家,处罚责任人员2091人,罚没金额达7.75亿元。


  在被处罚的群体中,除险企管理人员外,直接参与业务的营销员也开始“挨板子”。在处罚原因中,欺骗投保人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成为重点。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陈云峰介绍,近年来由保险销售引起的法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这在银行保险中最为常见;二是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如销售重大疾病保险时夸大其保障范围,或者销售投资连结险时夸大其分红和收益;三是销售误导,如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隐瞒中途退保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免责条款的规定等。另外,虚假宣传、选择性片面介绍、诱导失实投保等,都是销售误导采取的惯用手段。


  陈云峰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保险消费者遇到误导销售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实现维权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与涉事保险机构进行交涉,协商退保以及赔偿事宜,必要时,向其上级机构反映;二是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寻求行政方式维权;三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交涉、投诉不能解决问题,投保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陈云峰建议,投保人需要确认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信息真实有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了解保险保障外的权利,还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错过申请索偿时效。


  “临时的保险宣传单、业务员写下的书面承诺或收益演算草稿等,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陈云峰表示,保险消费者在签正式购买合同前,与销售业务员就期限、本金返还、收益及分红等关键信息沟通时,最好保留录音及书面凭证。投保后,记得亲笔签收保单正本和回执。另外,消费者投保前要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为方便消费者查询保险销售人员资质,监管部门已建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网上和免费信息查询系统,可帮助消费者核实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从业记录等。”


  侵权乱象亟待整治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李伟群对《上海金融报》记者介绍,近年来,保险经营活动日益综合化,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越来越复杂。保险业面临的合规风险来源更多、传递更快、破坏力更大。李伟群指出,从目前来看,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可概括为几方面,首先是产品方面,条款内容不明确,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其次是销售方面,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客户信息不真实。另外,在理赔方面,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所需材料,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未按照法定或约定时限进行定核损,理赔附加限制条件,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小额理赔。同时,在互联网保险方面,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多方互相推诿,未完整保存信息。


  “近期监管层已针对上述乱象出台《消费者权益通知》,不仅及时,而且非常有必要。”李伟群指出,要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压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将追责落实到个人。“若险企自查工作不力,监管应果断予以处罚。”


  李伟群表示,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乃是保险公司成功发展的基石。“在银保监会大力整治保险行业乱象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日益得到重视、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社会背景下,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已成为实现长远、稳步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防范各类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为此,保险公司要树立主动合规理念,逐步形成‘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受到尊重’的企业文化,保证公司健康发展,为行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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