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在投保一款保险产品的时候最关注的也就是它所提供的保障责任,这样才知道它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那么信泰百万健康保险具体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哪些保险责任呢?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问题的话可以先看一看下面的文章介绍。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据了解,信泰百万健康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C、D、E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时或以后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C、D、E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信泰百万健康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所需和保障一致。
这些内容都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信泰百万健康保险的内容,如果大家在之后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自己想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