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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牌照审核将开闸?但对股东资质要求非常高

2147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19-05-13 13:46:25

近日,行业内部传出消息称,银保监会将开闸保险公司牌照审核,并特别强调要设立保险公司并不容易,尤其股东资质要求非常高。同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在近年来成为监管关注重点,其中对于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同样与时俱进。今年以来,就出现过多起有关股东资质和高管任职资格问题事件。


  本文要展现给大家的,就是在现有《保险法》法律体系下,对于相关股东资格,以及高管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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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保险行业法规以《保险法》为母法,以原保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为子法,形成中国保险法体系。因此,对于股东也好,高管也好,相关规定应先以《保险法》为依据。当然,由于保险公司是公司法人,因此还受《公司法》的约束。


  比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其总则第一条就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法规条文内容庞杂,因此本文仅引用其中直接相关内容。


  股东资质——四类股东的资质要求


  现行《公司法》为2018年修正版,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所谓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其方式是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


  目前施行的《保险法》为2015年修正版,其中对于股东资质的规定是,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什么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委托立法内容,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设立保险公司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也同样是委托立法内容,其最终的实质内容实际上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


  现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其中将股东分为四类,并分别设置条件。相关规定内容较庞杂,本文作量化处理,结果如下:




  另外,股权变更同样有程序要求,比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等。由此可知,保险公司投资人要获得合法股东资格,也得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否则就是违规股权,将面临被强制清退。


  单一股东出资比例限制变化路径


  在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对于股东资质的规定是: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只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股东资质相关规定没有变化,直到2018年最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持股比例限制方面,在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是: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时,对于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要求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等。


  在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对控股股东作出规定,以持股比例50%或实际控制权为实质标准。2013年4月9日,原保监会在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当时,原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与2010年版相同,其只对原“第七条”进行了修改,因此原则上2013年的通知对于2014年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仍然具有修正效力。


  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则对股权比例再出新规。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3,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实际上,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到不超过1/3始于2016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与2014年仅对单一条款的修改不同,这一次是对该办法的全面修订。因此,在2018年实施后,此前的2013年通知对该办法的修正也将失去效力。


  可以说,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要求总体上是不断提高的。而从股权占比上限来看,一般规定是经过了2010年的“不超过20%”到2013年特别放开限制到“不超过51%”,以及到2018年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当然,例外规定也有变化。


  2010年的规定是: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18年的规定是: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入股资金等规定的限制。”


  高管任职资格——董监高三类高管的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因此,所谓公司高管,狭义上讲就是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当然,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其中的实际职职务名称也会不同,但只要抓住“股东会—董事会—高管”这个公司治理权力阶层体系,就可以知道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负责的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管。另外,与董事会一样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并负责的还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因此,广义上一般也把公司高管缩略称为“董监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管。


  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管任职资格,《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这同样是委托立法,即《保险法》不规定,而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立法规定。


  这也表明,高管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需要符合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最终获得任职资格出任相应管理职务。


  现行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于2014年修订实行。其中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了更细化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从这第四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高管更加宽泛,不仅包括《公司法》中列明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还包括有董事长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审计负责人等保险行业相关的技术领域管理负责人。


  在任职资格方面,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规定,由于内容较为重要,因此本文全面陈列如下:




另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对消极条件进行规定,内容简略陈述如下:




在任职资格核准程序上则采用了任职资格考试和材料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在2016年1月8日起施行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其中还明确,考试对应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高管任职资格规定变化路径


  从时间线上来看,现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是2014年1月23日修订后施行的,原《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则是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再之前实行的则是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其于2010年时废止。


  总体而言,对于高管任职资格的法规有前后两个。两个法规内容对比的话可以发现,最重要的变化就增加了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另外,在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方面,新法规定的内容更加细化和市场化。比如在旧规定中的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就被更加市场化的“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所替代。


  新规定中对任职实质条件的金融工作经验要求提高,而对形式条件中的公务领导经历要求被取消。由于内容庞杂,本文就不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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