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可以说是消费者在投保的过程中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了,很多人在投保之前对这方面的内容了解不是很多,所以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接下来不如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的介绍。
泰康为满足广大市民的理财需求,推出了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那么,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祝寿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以及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②如果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a)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b)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祝寿保险金
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合同所定义高残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必须通知,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祝寿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以及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产品保障全面,能解决老百姓的教育、养老担忧。
这些都是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的分析,所以大家在看完之后都可以进行投保购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