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在了解复星联合小保倍保险相关内容的时候都会先去关注它的保险责任,其实很多时候大家如果没有深入了解的话是很容易忽视的,下面是具体的回答。
近日,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真多倍保--“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保障全面,性价比高。那么,复星联合小保倍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80种,分为两组,每组限赔付一次。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若本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我们仍按2.3.2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后,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等情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
(一)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三年后,且本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首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35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复星联合小保倍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产品能给被保险人3倍的癌症保障。对于癌症较为敏感的广大投保人而言,是明智之选。
在如今的重疾险市场上,重疾多次赔付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恶性肿瘤额外多次赔付的却比较少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复星联合保险推出了具有创新精神的小保倍终身重疾险,下面我们看看复星联合小保倍怎么样?
1、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灵活多样
小保倍保险期间有70岁/80岁/终身可选,对应不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量身定制,而交费期间最长可选30年交,可以最大发挥保费的杠杆性作用,也就是说在相同保额的情况下,交费时间越长,分期保费越低,但却一样可以获得相同的保障。虽然总保费会较高,但是考虑到几十年后通货膨胀等因素,实际上所交保费并不会高出很多。除此之外,对于消费者来说,交费时间越长越容易获得保费豁免,如此可以减轻许多经济压力。
2、等待期内保险责任设计人性化
现在市场上大部分重疾产品都不会承担等待期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合同终止,但是小保倍这款产品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如确诊轻症,则轻症保险责任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依然可以提供重疾等其他方面的保障。
3、重疾保障范围全,赔付次数多
一般重疾可以赔付两次,恶性肿瘤则最多可赔付三次(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持续等)!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果两次重疾赔付均为非恶性肿瘤,则赔付结束后,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如果两次重疾赔付有一次为恶性肿瘤,那么间隔期三年后,再得第一组中的10种特定疾病,还可获得2次100%保额赔付。这是这款产品的创新之处,也是一大亮点,毕竟恶性肿瘤是最高发的重疾,而且术后复发的概率高达80%,所以这样的责任条款设置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4、轻症不分组,提升理赔概率
35种轻症不分组,包含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等高发轻症,可以赔付三次,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而且没有间隔期!相较于一般重疾险,小保倍不算低的赔付次数和赔付比例以及没有间隔期的限制可以说是一大亮点。
5、身故保障一律赔偿保额
小保倍没有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身故的情况下,一般重疾险是给付已交保费,最多是已交2倍保费,但是小保倍是赔付保额的!只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身故保额的限制即可,也就是说:0-10岁(含)未成年人身故最高赔付20万,10(不含)-18岁(含)未成年人身故最高赔付50万。
6、保费豁免,减轻投保人经济负担
小保倍有轻症和重疾双豁免功能,一旦确诊轻症/重疾则免交余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虽然这是很多重疾险产品的标配,但是考虑到这是关系到投保人“钱袋子”的问题,因此也算是可圈可点之处。
复星联合小保倍怎么样?首先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消费者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其次产品等待期内如确诊轻症,则轻症保险责任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然后重疾保障范围全,赔付次数多;最后产品有轻症和重疾双豁免功能,减轻投保人经济负担。
这些都是对复星联合小保倍保险责任的详细介绍,如果你认为能够满足你的需求的话那么不如就赶紧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