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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1836 网络整理 来源: 亲民保 2019-07-03 16:01:21

在当今购买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是很好的,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就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这种保险承担的责任有很多,大家可以根据基本的责任去购买这种保险。下面,就来简单了解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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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总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是很前面的,保障重大疾病的时候购买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是很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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